辽宁省允许养什么狗?
一、辽宁省实行养犬区域管理,养犬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区内城市化管理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市区内非城市化管理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设立公告牌予以公告。重点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定区域,需要调整为一般管理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从事犬类养殖、经营、培训、表演等用商业行为。
四、军队、警察、海关、农林、演艺等特殊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