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动物需要注意什么手续?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派具有检疫资格的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到现场对动物实施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装载动物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
动物运达输入地后,承运人和货主应当到现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未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口岸,货主应当到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对动物和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运载工具,由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消毒证明。
承运人动物运抵输入地后,动物饲养场(户、厂、公司、市场)、屠宰厂、交易市场等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做好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和出售。对货主要求继续饲养和运输的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派官方兽医或者协检员重新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国家法定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和骗取,并应在动物运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交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动物疫病防治术士、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协助进行动物的疾病诊断、协助进行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协助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治疗和动物疫情的扑灭,协助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厂、交易市场等的动物进行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和免疫效果监测,也可以从事动物饲养、繁育、诊疗和其他有关活动。
严禁将动物投入运输工具后申报检疫(鲜活农产品运输的水产品除外)。
严禁货主将病死动物夹杂在健康的动物中调运(鲜活农产品运输的水产品除外)。
严禁承运人、货主让动物在规定的通道以外的地区中转、停留,严禁接收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从通道以外地区运入。
严禁经营、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牲畜及其产品,严禁未经就地消毒处理,人畜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