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狗需要证吗?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收养法》,但收养行为受到《民法典》和《登记条例》的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当事人收养宠物,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流程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关于证件的问题,根据《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社区公益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证明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复印件;
(四)被收养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如果当事人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对于社区公益养犬管理的其他要求,就可以申请办理社区公益养犬登记,领取犬牌和犬链,饲养宠物了。
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想收养一只宠物,而不考虑登记的事情,也可以直接带宠物去当地医院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直接收养就可以了。但是,这种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设立收养的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