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狗需要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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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收养法》,但收养行为受到《民法典》和《登记条例》的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当事人收养宠物,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流程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关于证件的问题,根据《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社区公益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证明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复印件;

(四)被收养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如果当事人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对于社区公益养犬管理的其他要求,就可以申请办理社区公益养犬登记,领取犬牌和犬链,饲养宠物了。

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想收养一只宠物,而不考虑登记的事情,也可以直接带宠物去当地医院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直接收养就可以了。但是,这种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设立收养的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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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的行为需要办理手续,不能私下领养或者送养。 私人收养狗需要满足当地对于养狗的规定,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通过审核之后,还要到有资质的宠物医院领取动物免疫证并进行实名登记,所有手续完成之后,才能合法养狗。

遗弃或买卖依法应当登记的犬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并对犬只予以暂扣;未取得养犬登记,逾期不领回犬只的,对犬只予以没收。

对于从国外接收的犬只,需要满足国外动物引进的所有相关手续,并且满足对境外动物的强制隔离观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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