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狗需要证吗?
2018年5月新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出台,对犬证的办理手续、流程都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并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惩罚程度。 具体手续如下:(划重点)
一是在市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是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件;
三是单位养犬的,还应当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成立犬类俱乐部的批准文件;
四是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类免疫证明; (二)饲养者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住所凭证[包括商品房购房合同、自建房许可证明(农村自建房)或者租赁合同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牵领犬只,并采取防止犬只伤人、排泄粪便的措施。
同时,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小型猎犬和导盲犬的,可以不受第六条关于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犬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伤害他人。
新《条例》中首次增加了对大型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40厘米的犬;烈性犬是指比特斗牛梗、斯塔福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菲勒犬、德国牧羊犬、边境牧羊犬、阿富汗猎犬、罗威纳犬、秋田犬、威尔士柯基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大型犬或烈性犬威胁性的犬。”
《条例》中还规定了许多处罚情节和处罚标准,例如,对于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并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对违规养犬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根据规定,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大型烈性犬。